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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老太到地下超市购物,没想到从台阶滚落到缓步台处,导致全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超市门内最长距离53cm处即为下行踏步台阶,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七成责任,一审判决超市赔偿老太5万余元。
78岁老太进超市从台阶滚落
2019年1月15日15时30分,78岁的于老太到位于沙河口区五一路一家超市购物。该超市位于地下,进入该超市需经过下行踏步台,超市门设置在踏步台下行第一层转弯缓步台处,门内缓步台部分为半弧形,门距第二层踏步台第一台阶最长距离为53cm。
当时于老太双手拎包,行走至超市入门内,不慎摔倒滚落到第二层缓步台处,于老太摔伤后,超市有关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将于老太扶起,随后通知家属将于老太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经急诊CT检查,于老太右侧锁骨骨折伴软组织肿胀;右侧第2-5肋骨质欠规整;左侧第12肋内高密度影。2019年1月16日,于老太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1月18日行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1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2-8肋骨骨折。
经鉴定,于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建筑设计不合理属遗留问题
于老太认为,超市入口弹簧门设置极不合理,开门后为弧形台阶,最宽处仅53cm,不符合消防规定,且未设置危险警告标志。超市方面对自己经营场所安全性缺失负有绝对责任,自己为此受伤且构成伤残,于老太将超市经营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超市方面辩称,超市左侧门是锁死状态,右侧门边台阶处即有扶手,超市70至90岁消费者不计其数,都采用这种方式进门。于老太陈述门损坏将其撞伤与事实不符,其双手拎包开门无法手扶才致摔倒,系其自身过失导致受伤,超市方面不存在侵权行为。超市入门处建筑设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或许达不到国家标准,但超市在楼顶、房顶、台阶、手扶、墙壁处均进行了各种颜色大字体的警示。于老太伤后首次就医仅为骨裂和肋骨不明显三处骨折,现鉴定伤情结果不排除期间其他致伤可能。超市认为不应因消费者自身的过失加重企业经营者的负担,因此,不同意于老太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超市承担7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门内最长距离53cm处即为下行踏步台阶,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市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行踏步台时双手拎包,未尽合理充分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及于老太的损害后果,法院酌定于老太承担30%的过错责任,超市方面承担70%的过错责任。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经营者赔偿于老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