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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系统如出现限制企业和群众权利,对工作任务“推、脱、拒”,要求企业、群众提供各种非必要证明等29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将被追责问责。
辽宁省司法厅消息,《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为问责规定》(以下简称《问责规定》)即日起开始实施。
在服务企业、服务人民群众或者执法过程中,有10种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如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庸、懒、散”,对工作任务“推、脱、拒”,不能按时完成职责任务的;在办理审批事项时,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要求企业、群众提供各种非必要证明,规定事项未达到让企业、群众“最多跑一次”目标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审批机关、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咨询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办等接待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受理不受理、受理后无回音、有回音未按规定解决问题,造成损失的。
在违反国家及省优化营商环境的禁止性规定方面,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或者徇私舞弊,有14种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将行政管理服务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擅自向企业收费的;要求企业提供无偿或廉价劳务、服务,以及无偿或者廉价占有企业财物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