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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在超市停车场停车,将董先生的车挡住,由于付某车上没留挪车电话,董先生苦等了近一个小时……双方为此发生冲突,厮打过程中付某面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董先生赔偿6万元取得谅解,一审法院判董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停车挡道一小时,车主被打骨折
2018年6月17日20时许,在甘井子区大商超市停车场,董先生和朋友想要驾车离开时,发现停放在此处的车辆被一辆车挡住无法通行,并且车上未留联系方式,董先生通过多种方式也没联系到车主。
大约五十分钟后,该车车主付某前来取车,气愤不已的董先生和付某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在一起,其间,董先生用拳头多次击打付某面部,造成付某面部受伤。
经鉴定,付某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致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2日,董先生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董先生赔偿付某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9年5月29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董先生提起公诉。
董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董先生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董先生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董先生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酌情从轻处罚。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