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辽宁新闻

女子打羽毛球健身 被“绊倒”向球友索赔

时间:2019-08-08

于女士在打羽毛球时,对方一名男子将脚伸到她所在场地,于女士击球落地时正好踩到,她因此受伤休养数月。于女士认为,男子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她将男子起诉到法院索赔,那么于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这起案子有了结果。

男子打羽毛球时,脚伸对方场地致女子受伤

2018年2月18日下午,于女士和杨先生等四人在西岗区一家羽毛球馆内打羽毛球,于女士和另一女性为一方,对方为杨先生和另一男性。当天16时许,杨先生右脚从球网下方进入对方场地,于女士在网前起跳击球后,落地时左脚踩到杨先生右脚,导致于女士受伤。

当天,于女士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造船分部骨科门诊治疗,后于2018年5月7日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外踝韧带损伤(左)。于女士共花费医疗费4477.97元,购买护具300元,医嘱休息至2018年7月22日。

于女士表示,此次事故,自己卧床休息五个月,不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和精神伤害,而且花费巨大。她认为,双方打球过程中,杨先生违反运动规则,身体从网下侵入自己一方场区,致使自己跌倒受伤,杨先生存在过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于女士将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5万余元。

基于公平原则,一审判男子赔偿2000元

据了解,根据中国羽毛球协议《羽毛球竞赛规则(2017)》,“13.4.3球拍或身体,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导致妨碍对方或分散对方的注意力”属违例。

法院审理认为,于女士和杨先生等人打羽毛球属于自发的业余体育健身活动,对本案中造成于女士人身损害时,杨先生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业余体育活动的惯例,一般应在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业余体育活动并不完全采用专业竞技体育规则,本案中的双打形式即是如此,但在发生人身损害时可以参照竞技规则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本案中,杨先生右脚进入对方场地,于女士落地时踩到杨先生右脚,根据前述羽毛球竞赛规则中关于违例的规定,属于身体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导致妨碍对方,可以认定杨先生存在过错。但杨先生并非专业羽毛球运动员,对自己的自身控制能力、对对方行为的预判能力等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因此不能认定杨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于女士受伤已产生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基于公平原则确定杨先生应赔偿2000元。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赔偿于女士2000元;驳回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男子行为无过错,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女士提出上诉,她认为,杨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据此,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确定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即使本案适用公平原则,但杨先生违反运动规则与自己受伤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且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原审法院仅判定杨先生赔偿2000元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公平原则的本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杨先生辩称,于女士受伤是个意外,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于女士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与杨先生发生碰撞,致于女士受伤。因羽毛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在双方球员对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定的肢体碰撞。参照竞技体育活动的惯例,参与者一旦参加活动应视为其自愿承担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本案中,于女士在网前起跳击球后落地时左脚踩到杨先生右脚,导致受伤。在此过程中杨先生因防守,右脚从网下进入于女士场区,致使于女士跌倒受伤,杨先生的该防守行为并无明显不当。杨先生对于女士所受伤害不存在过错,现于女士要求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杨先生存在过错,基于公平原则确定杨先生赔偿2000元不妥,但杨先生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视为杨先生自愿补偿支付于女士,因此法院不予纠正。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一篇:男子趁人睡觉偷手机,"左青龙右白虎"文身牵出两年前旧案
  • 下一篇:货车急刹车矿泉水洒满地,之后发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