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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两次受伤,家长称遭同学殴打…法院这么判

时间:2019-08-08

法院判决学校和另一方家长各承担一半责任

小学生在校期间面部两次受伤,家人均带他到医院治疗,家人称孩子受伤是因"同学故意殴打"所致,而校方则表示因"同学玩闹"造成,为此还闹上了法庭 …… 近日,大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小学生在校面部两次受伤

小昊与小博均为泉水一所小学的学生,2017年12月14日及2018年5月15日在校课间休息时间,二人在玩闹时,小博致小昊面部受伤。小昊两次均到医院诊疗,共产生医疗费合计615.20元。

小昊家人认为,小博在学校无故多次殴打小昊,导致小昊面部两次受伤。学校没有进行及时制止,导致小昊持续被伤害,存在重大过失。小昊将小博及其监护人、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连带支付医疗费615.2元,交通费200元;并依法进行法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项目后,增加诉讼请求。

学校辩称学生玩闹所致

小博一方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学校辩称,学校为教育、管理机构,在小昊受伤一事中并非侵权行为人,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学校了解,小昊的二次受伤并非是小博故意殴打所致,而是孩子们之间玩闹时造成,所以说是"多次殴打",学校认为是不妥当的。另外小昊二次受伤,学校均是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妥善安排,积极协助治疗,积极协调双方家长处理问题,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没有及时制止、导致持续伤害"的情况存在。

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教学和管理机构,也是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问题作为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放在首位,时时小心、关注,唯恐孩子在上学期间受到伤害。小昊一方所述学校"存在重大过失"是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客观的。在小昊受伤的事件上,学校并无任何的侵权行为,学校作为教学和管理机构,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与法相悖的。

学校承担五成赔偿责任

经查,学校提供的《XX 小学班主任工作一日常规》记载,学校方对课间纪律、操场活动等做出了"不打闹"等规定。学校提供的《班主任工作手册》(2017—2018学年度下学期)第16周工作记录,记载了自12月11日至12月13日,教师每天的主要工作内容均包含"安全教育"。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涉事件发生时小昊及小博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小博在校期间致小昊受伤,并无证据证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应当减轻小博监护人的责任。小昊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尽管学校提供的教师工作常规、工作手册记载了"不打闹"的纪律要求与"安全教育"的工作内容,但学校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事件发生时将上述要求与内容具体落实到位。因此,学校亦应赔偿小昊相应损失。小博监护人与学校应当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小昊主张学校存在重大过失及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博监护人、学校各赔偿小昊医疗费、交通费38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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