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翟某某、闫某、张某某强迫交易一案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等地,以被告人翟某某为首,纠集被告人闫某、张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收购和自营的车辆货运公司为名义,欺骗车主将车开到公司检车,借机扣留车辆、车钥匙和营运证等相关手续,分项连续收取各种费用,通过不法手段威胁被害车主,强迫车辆实际所有人付某某等74名车主交费,部分车主拒绝后车辆被扣押,部分车主交费后被迫重新签订挂靠协议。
对于不来检车的车主,以挂失营运证又补办为由,强迫车主来检车,给车辆安装GPS;对于写欠条不交费的车主,到期后直接偷走车辆。在强迫收取的费用中,扣除代缴的车辆保险费、检车费,强迫交易金额共计885247元,其中被告人闫某、张某某实施强迫交易65人,强迫交易金额为7979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纠集被告人闫某、张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收购车辆运输公司,设立各种名目收费项目,对车主以威胁扣留车辆、不检车以及实施扣车、扣留车辆行驶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交纳费用,逼迫重新签订挂靠车辆协议,接受车辆挂靠管理服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上述3名被告人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