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按时缴费与不按时缴费退休待遇差多少?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话,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昨日是第六个“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沈阳市人社局举行了社会保险现场咨询。12333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据统计,沈阳市12333在2016年全年受理市民咨询投诉81万余件,其中人工语音服务量16.3万余件,放弃量占来电总量的48.4%。近二分之一的流失量说明了沈阳市目前咨询人数远远低于目标人数的需求。为解决经常出现坐席忙、长时间排队的情况,12333计划再增加60个人工坐席。在总体咨询中,医保全年访问量达13.5万次,养老保险为10万余次,是咨询的主要方向。
在昨日的咨询现场,记者整理出了几类居民关注较为集中的问题,大家可针对自己的疑问对号入座。
问:大龄人员参保后应如何缴费?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参保并逐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以不补缴。
问:个人按时缴费与不按时有何区别?
答: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实行缴费补贴政策,但对应缴未缴部分进行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策。因此,按时缴纳比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得到的政府补贴要多。
例如:某参保人员选择城居保2000元的缴费档次并按年足额缴费,缴费15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2550元(不含记账利息),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34元;而此人若没有按年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15年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0000元(不含记账利息),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15元。两者年收入相差228元,二十年相差4560元。
问:参保人员死亡后,是否享受丧葬补助金?
答:从2014年7月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及时向社区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3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
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2016年6月补缴标准为276.08元/月;2016年7月-2017年6月补缴标准为289.2元/月。
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何时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沈阳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问: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同时参加这两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其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两项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对于同时领取两项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