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拟规定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
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9月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减损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得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税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与其他企业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其他企业账款。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禁止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解决涉企经济纠纷
禁止通过威胁、恐吓、人身攻击、人身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来解决涉企经济纠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前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企业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加入。
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行政、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技术资料和资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对涉企需立即返还的执行案件应优先执行
审判机关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案件,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对涉及企业的重大复杂执行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将追究相应责任。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对提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的将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