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到雇主家应聘保姆,在商谈过程中,孙女士被热水烫伤。孙女士将雇主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法院判决雇主赔偿1000余元。
女子应聘保姆时被烫伤
1968年出生的孙女士住大连甘井子区。2018年1月14日,在孙女士到丁女士家中应聘保姆工作,在商谈过程中,孙女士被热水烫伤。孙女士称,当时丁女士不小心用开水将其右脚背烫伤,当晚自己被家人送至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处理,丁女士支付400元。
孙女士将丁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赔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丁女士辩称,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孙女士是自己起身时碰洒了水造成烫伤,与丁女士无关。
一审判雇主赔偿191.39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孙女士在丁女士家中应聘保姆时被热水烫伤,原、被告均不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分担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孙女士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95.51元、车费95.88元,对于孙女士主张的护理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0148元,孙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200元,以上合计591.39元,扣除丁女士已付400元,丁女士应向孙女士支付款项191.39元。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给付孙女士款项191.39元。
二审改判雇主赔偿1157.39元
孙女士上诉要求改判。
孙女士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与丁女士的电话录音,时间是2018年1月15日,也就是孙女士被烫伤的第二天,丁女士打电话给孙女士询问病情,并提到“本来挺好的,我给你脚烫了”“你说好好的,本来应该挺好,我也这一个转身,给你脚烫了”“我跟我对象说,我说你不是来替我挡灾的吗?你说我一点没烫着,给孙姐烫了……”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损失赔偿责任,孙女士主张烫伤系丁女士所致,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电话录音中,丁女士多次提到把孙女士的脚烫伤,对此丁女士认为其只是出于对孙女士的关心所做的陈述,实际上是孙女士起身帮丁女士倒水冲奶时自己打翻了水杯。丁女士的主张与通话内容不符,且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电话中的相关陈述,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丁女士的原因导致孙女士的脚烫伤,孙女士主张丁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丁女士给付孙女士1157.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