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各市通报查处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情况的通知》(【2019】136号)要求,现对5起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情况予以通报曝光。
1.锦州市黑山县第一初级中学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在自己家中违规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锦州市黑山县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个层级,薪级工资相应降低6个等级;二年内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单位等处分。
2.锦州市黑山县大虎山镇初级中学教师郭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在其租住的住宅楼中违规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锦州市黑山县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郭某某党内严重警告;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个层级,薪级工资相应降低6个等级;二年内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单位等处分。
3.锦州市北镇市常兴店镇初级中学教师姚某于2019年1月23日,在其亲属家住宅内违规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锦州市北镇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姚某降低岗位等级,调离常兴店镇初级中学;解聘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收回聘书,降聘为三级教师,薪级工资相应降低2个等级;二年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安排行政职务等处分。
4.锦州市凌海市实验小学教师杨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凌海市土产偏楼一校外托辅班逗留。依据有关规定,经锦州市凌海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杨某警告处分。
5.锦州市凌海市白台子镇逸夫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商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在凌海市花园新村B区2号楼9单元101室一补课班逗留。依据有关规定,经锦州市凌海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商某某记过处分。
锦州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