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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双台子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时间:2019-08-21

8月16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艾某、张某军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对主犯被告人艾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550万元;对主犯被告人张某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3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万元;对被告人安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3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十一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艾某以妻子被告人安某为法定代表人,成立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担保公司),在盘锦市大洼区以从事个人贷款信用担保为名,实际上在被告人安某、高某阳、李某威、徐某涛、李某库协助下,从事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诈骗、非法讨债等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下半年,由被告人张某军网罗、纠集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艾某和张某军共同组织、领导下,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艾某、张某军通过中意担保公司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以发放工资、讨债分红、给予经济利益等手段笼络、管理组织成员,逐步形成犯罪集团。为攫取经济利益,大肆进行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诈骗等有组织犯罪,不断敛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讨债等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艾某、张某军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集团,共涉19人,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层级分明,组织成员不断增多,实力不断扩大。该组织以中意担保公司为依托,以恐吓、滋扰、哄闹、聚众等胁迫性手段,在盘锦市城内及周边乡镇大肆组织、实施贷款诈骗、诈骗、软暴力讨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鸳鸯沟通过暴力、软暴力讨债,长时间霸占风景区宾馆,以恐吓、滋扰、哄闹、聚众等胁迫性手段,欺压宾馆工作人员,立威造势,称霸一方,长达一个多月之久,给宾馆员工心中形成较强的心理强制、威慑,导致风景区宾馆无法接待外地游客,给盘锦旅游业造成恶劣影响;通过盯梢、喷字、殴打、拘禁、恐吓等非法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讨债等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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