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瓦房店市民梁先生是当地一家健身中心的会员。他受该健身中心邀请,参加该健身中心的年会表演中“动感单车”项目。谁知表演后不久,梁先生就倒地猝死。经检查是胃内食物反流,造成吸入性窒息死亡。家属将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9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健身中心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家属29万余元。
梁先生是瓦房店一家健身中心的会员。2018年12月30日晚6点左右,健身中心在一家商场的一楼大厅舞台举办年终会演,其中第一项表演为“速度与激情”的单车项目,因该节目表演的人手不足,健身中心就联系在该健身中心进行健身的会员梁先生参与表演。
该项表演节目完毕后不久,梁先生便倒地不起。之后,梁先生被送至瓦房店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辉死因符合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动感单车 资料图 文图无关
梁先生的妻子和儿女将健身中心以及这家购物广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健身中心和购物广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811740元、抢救费2944.86元、尸体检验鉴定费15000元、丧葬费40941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合计972625.86元。
瓦房店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死者梁某在健身中心组织的年终会演中死亡,根据庭审中查看的录像资料,梁某表演结束后不久死亡。死因符合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健身中心组织的年终会演首先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参与的活动项目的强度应当有所认知,应当了解自己的体能与该项运动是否适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健身中心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对会演者所表演的项目的强度等应尽到警示、提示义务,但健身中心并未尽到此项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30%责任。然此次会演的场地由某购物广场提供,但梁先生的死亡与会演场地的安全设施无关,故购物广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购物中心赔偿梁先生家属291187.75元。
家属不服上诉。要求健身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涉事购物广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认为,梁先生参加健身中心组织的动感单车节目,是为了健身中心的利益,并且是被动参加的;通过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可见,他不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符合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至多承担50%责任。此外,购物广场应对梁先生的死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购物广场不仅是场地出租方,也是健身中心的合作方;也是本次商演的受益人,因为商演是为了宣传招收更多的会员,有了会员就可以维持健身中心的经营,购物广场就可以及时收到租金,就不会像健身中心的上一个经营者因为欠付租金而跑路,购物广场也未收到租金;购物广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健身中心则认为,梁先生是因为自己的疾病导致死亡的,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其死亡原因是胃内食物反流,而非运动而导致的胃内食物反流,故没有证据证明梁先生系因参加了单车表演的运动而导致的死亡,健身中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该健身中心同时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家属的全部索赔要求。认为鉴定结果只说明了梁先生死亡结果,并未说明诱发胃内食物反流的原因是什么;梁先生作完单车表演后,并非立刻倒地不起,而是表演结束下台后,喝完水之后不久,倒地不起,大众基本医学常识也应当知道,剧烈运动后喝水会导致不利后果。其剧烈运动后喝水这一过失行为,也应作为本案的考量范围。引起梁先生的胃内食物反流与做完单车项目有因果关系或与该单车项目的强度大小有因果关系的主张,是本案断定健身中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并应由家属承担举证责任。
动感单车 资料图 文图无关
大连市中院二审认为,死者参加了健身中心组织的年终会演的动感单车节目,健身中心应向参加者告知该活动的强度及注意事项,健身中心并未履行该义务,而梁先生亦是在参加了该活动后喝了健身中心提供的矿泉水,并于其后因胃内食物反流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健身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梁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长期在健身房健身,其对动感单车项目的运动强度应有最基本的认知,对自己是否能适应该项目的强度应有所判断,现无证据证明健身中心存在强迫梁先生参加该活动的情形,故梁先生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健身中心未尽到提示义务,故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健身中心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