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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女子把饭店告上法庭,获赔七千多

时间:2019-09-14

瓦房店女子于某和朋友一起在瓦房店铁东办事处一家烧烤店吃饭,期间被密闭包间内的炭火熏倒,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随后于某将饭店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于某获赔七千余元。

去年8月6日晚上,女子于某和同事一起到瓦房店铁东办事处一家烧烤店吃饭。几人被安排在包间内用餐,晚上11点多几人准备离开烧烤店时,于某突然赶到头晕头痛,被送入瓦房店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于某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心动过速、低钾血症,轻度贫血。还接受了高压氧舱治疗。

因为协商赔偿问题无果,于某将饭店起诉到法院。她认为,自己在烧烤店吃饭时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烧烤店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当时烧烤店安排自己在包间用餐,应当保证自己人身安全。她向饭店索赔各项损失1.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到烧烤店就餐,所提供的包间没有换气系统,造成包间内空气不能正常流通。就餐时开着空调关闭窗户,无论是谁关上了窗户,饭店都没有尽到危险消除义务。于某中毒后饭店未送医,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于某到烧烤店就餐,饭店未能提供舒适安全环境,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而于某就餐时,进入包间开空调关窗,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燃烧木炭释放一氧化碳对人体有害,本身具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饭店经营者徐某赔偿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700余元。饭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饭店不服上诉。另外饭店认为,警方在调查期间,于某承认窗户是其同事关上的,这与本案的责任划分有重大关系,足以证明于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全部承担责任。

大连市中院二审认为,烧烤店经营者有责任为客人提供舒适安全的就餐环境。夏天客人使用空调时会习惯性关窗,烧烤店应该考虑到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空气流通,保障木炭安全燃烧。应提前有涉及和防范。虽然烧烤店称服务员已经提醒客人开窗保证空气对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方式提示。而且即使口头提醒,保证安全的效果也不够充分和完善。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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