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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建立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门诊 年报销额不低于1.5万

时间:2019-09-18

有一群孩子,他们不能吃正常人吃的奶粉、米面,吃了就会导致智力低下。必须长期食用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营养粉、蛋白粉和米面,而这些“特食”就会给他们的家庭带来很大的负担。

为了减轻患儿家庭负担,辽宁省建立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门诊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大病保险基金列支。保障对象为参加辽宁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为0-18岁(含18岁),第一诊断为苯丙酮尿症(血苯丙氨酸浓度>360umol/L)或四氢生物喋呤(BH4)缺乏症患儿。

将苯丙酮尿症患儿必须的特殊治疗性食品(以下简称“特食”,指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生产或批准进口,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管理规定的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营养粉、蛋白粉、米、面),专用药品(沙丙蝶呤、L—多巴、5-羟色胺),以及血苯丙氨酸测定、尿碟呤分析、串联质谱检测、血清各类氨基酸测定等与苯丙酮尿症诊断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纳入特殊门诊保障范围。

苯丙酮尿症患儿在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和特食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70%,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患儿按照年龄段分为4组(0岁;1-3岁;4-10岁;11-18岁),各市结合各组患儿诊治和特食费用需求变化以及本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按照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确定本市各年龄段组特殊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自然年度制定。患儿住院治疗苯丙酮尿症或其它疾病医疗费用,仍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特殊门诊相关费用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患儿持市级以上新生儿筛查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在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门诊费用,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定点救治机构按月结算。患儿如需通过其它渠道自行购买特食,可凭定点救治机构提供的特食处方及购买特食的税务发票(或医疗收费票据),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手工报销,其中属于定点救治机构在售的品种,要以定点救治机构公示的价格为上限、以实际购买价格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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