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本报接连收到几位到沈工作的外地新就业大学生的来信,咨询申请公租房事宜。
9月18日,本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合举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房保障事业发展部有关人士就沈阳市房产局近期制定并下发的最新《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权威解读,并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房保障事业发展部副部长徐晖
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房保障事业发展部公租房审核备案科科长
张志峰
外地来沈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城镇申请家庭应当具备八个条件:
①主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③本市城镇单身申请人年满28周岁;
④家庭申请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单身申请可支配月收入不高于3900元);
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非本市房产不计入面积);
⑥收入水平足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
⑦未拥有机动车辆;
⑧未有工商登记信息。
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符合第①⑥⑦⑧条件的,毕业之日起五年内,在沈无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都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等。新的公租房政策最大的变化是将保障标准降低,保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是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还包括大学生、一些大企业的蓝领工人等群体。让城市中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都能享受到公租房的优惠政策。
申请家庭应当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企事业单位、驻沈部队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集体宿舍或者职工公寓的,由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是多少
市内七区1人户为192元;2-3人户为288元;4人及以上户为360元。
苏家屯区、沈北新区1人户为153.60元;2-3人户为230.40元;4人及以上户为288元。
辽中区、新民市1人户为115.20元;2-3人户为172.80元;4人及以上户为216元。
康平县、法库县1人户为96元;2-3人户为144元;4人及以上户为180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应当填报“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开具的申请家庭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标准填写在《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中;
●本市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户籍地《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有住房的或者房屋被征收补偿的,还需提供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在沈阳连续交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人口1-2人的配租单室住房;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配租双室住房;家庭成员是两代同性并且子女年满16周岁以上或者两代异性的,可配租双室住房。
配租后的保障家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公租房租金参照同地段租金水平的7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参照同地段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调整。
承租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以“上打租”方式足额按时交纳租金。'
符合条件的有房家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上浮15%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以“上打租”方式足额按时交纳租金。
部分人群可以优先进行公租房实物配租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
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
单亲家庭、失独家庭;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司乘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等;
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轮候期超过3年的家庭;
在沈阳居住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因公殉职人员家属,抗美援朝退伍老兵,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战士,企业军转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