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人张军(化名)为治疗腰疼,到一家卫生所找医生李兵(化名)开了一服中药处方,然后自己泡制一瓶药酒。此后张军请朋友吃饭时摆上这瓶药酒,没想到两名朋友喝下药酒后不久就毒发被送医,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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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是瓦房店人,木匠。他在瓦房店某卫生院找医生李兵看腰疼病,在未挂号的情况下,李兵给张军开了一服中药处方。张军给了李兵100元,李兵帮其到当地一家药房抓药,并托人转交张军。
拿到中药后,张军泡制一瓶十斤重的药酒。一个多月后,张军请两名朋友吃饭。席间拿出这瓶药酒,并倒了二两给他们尝尝。喝完药酒后,几人又喝啤酒,在一瓶啤酒没喝完时,其中一名朋友感觉舌尖和嘴发麻,手脚发麻,恶心,呕吐不止,张军立即将其送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另一名朋友也感觉不适倒下,被送往瓦房店某医院抢救,后转到金州一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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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张军报警。经法医鉴定,死者系饮用“涉案药酒”致乌头碱类毒物(乌头碱、次乌头碱及新乌头碱)中毒死亡。警方先将张军取保候审,后又刑事拘留开药的李兵。瓦房店检察院批准逮捕李兵,并对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2019年5月20日,检察机关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李兵不起诉。
之后,死者亲属将请客的张军、开药的李兵、李兵所在卫生院、卖药的药房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5万余元。
家属称,李兵给张军开的是一服含有毒性生川乌、生草乌的中药用于泡酒,并告知该药酒的用法为外敷,但若能喝白酒也可以少量口服。由于卫生院没有中草药,张军才给李兵钱让其去买药。而李兵开的药房中,生川乌、生草乌系未经泡制的中草药,有大毒,临床中禁止口服。
家属认为,李兵作为卫生院医生(助理中医师)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诊疗规范对患者张军未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虽未直接造成患者张军人身损害,却造成衣某饮用该药酒中毒身亡。李兵存在明确过错。而张军请他人到自家吃饭本身就负有被请吃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况且其已知晓案涉药酒为外敷用药只能少量饮用,在吃饭过程中,张军却拿出案涉药酒告知衣某、浦某该酒可以喝且未限量,张军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认定生川乌、生草乌属于毒性中药(大毒),其中第五条规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销售该药的药房系私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销售生中草药,其仅能销售经加工处理后的中草药制剂,同时,其他没有依法获得销售生中草药的许可,而药房却出售生川乌、生草乌给李兵,违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衣某的死亡亦明显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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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属的指责,各被告各有辩解。
瓦房店法院认为,张军在请客喝酒过程中,将药酒倒给朋友饮用,该药酒中是用川乌、草乌配制而成,该两种中药中含有剧毒乌头碱,死者也是因为乌头碱中毒死亡,故本次事故张军起到重要作用,结合本案案情,张军承担40%责任为宜。死者明知张军倒的是药酒,在不了解该药酒成分的情况下而饮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结合本案,承担30%责任为宜。
李兵在张军未挂号的情况下开具处方并为其抓药,未能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开具处方,配制的药酒产生的乌头碱具有很强毒性,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卫生院也未尽到管理义务,是导致死亡的一个原因。被告药房在没有资格销售川乌和草乌的情况下,出售含有毒性中药,也是导致事故的另一个原因,法院确定卫生院和药房各承担15%责任为宜。李兵履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张军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22090.80元;卫生院和药房各赔偿15828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