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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立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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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家权益进行保护,我省拟规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9月25日审议《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到上述内容。

《条例( 草案)》拟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应当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技术创新人才,可以按规定享受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优惠政策。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因涉企经济纠纷收到威胁、恐吓、人身攻击、人身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変相强制企业加入。

《条例( 草案)》拟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办理涉及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技术资料和资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检察监督手段,依法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提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财物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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