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出台
三类农村人口在沈阳落户将更容易
6月15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十三五”期间,辽宁将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的落户限制。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65%。
三类人口在沈落户更易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沈阳、大连两市,要针对上述人员在积分设置上提高分值、增加权重。
四类人员应落尽落
《方案》提出,辽宁将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能放全放、应落尽落。
农村高校学生“来去自由”
此外,辽宁还将全面探索实行农村及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沈阳、大连分类制定政策
《方案》提出,沈阳、大连两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
在大中城市购房落户取消面积等限制
《方案》提出,辽宁将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除沈阳、大连两市外的其他城市,不得在购房落户中设置房屋面积、房款金额的限制,取消投资落户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的限制。
新就业大学生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方案》提出,辽宁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同时,将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
扩大公积金缴存范围支持异地使用
《方案》提出,辽宁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农村医保将接入城镇医保
《方案》提出,辽宁进城落户农民将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将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将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辽宁将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从参保地一次性转入到落户地,并继续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参保。
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享平等受教育权
辽宁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凡持有辽宁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