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产生的废油渣随便倾倒在工厂院内无防渗大坑内,经查该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昨天,记者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而清理处置该工厂留下的废油渣,清运费用共计12502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6月,被告人史某在明知付某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一化工厂内将10吨废油料分两次运送至被告人付某经营的炼油厂。
被告人付某于2014年至2016年将炼油产生的废油渣倾倒至炼油厂院内南侧的无防渗坑内,后将炼油厂南侧渗坑内的废油渣抽到炼油厂北侧三个无防渗坑内,造成二次污染环境。经鉴定,三个无防渗坑内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史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2018年12月2日,由葫芦岛市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清运处置涉案无防渗措施渗坑中的危险废物,清运的数量为6251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清运费用为共计12502000元。其中院内渗坑清运2887吨,费用为577.4万元,院外清运3364吨,费用为67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直接排放有毒物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明知付某无经营许可证,其提供危险废物,与付某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不是直接排放有毒物质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经济损失12502000元。被告人史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