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规定,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省司法厅近日就《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人员可于11月1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分别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牵头部门会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并维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如自然人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价格监管信息、法人信息、能源信息、交通信息、旅游信息等,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会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纳入统一管理。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实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的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电子文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场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不一致时,以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电子政务外网,干扰共享平台正常功能,窃取政务信息资源;不得以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形成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内容的信息;不得以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各政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各政务部门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