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我省司法行政干警在伤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日前,省司法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全省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通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保障干警在伤病后能够不受地域、时间、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及押金、办理手续等任何条件的限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紧急医疗救治对象包括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进行训练、实施见义勇为时负伤,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及因患急危重症的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含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可凭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缴费,提高医疗救治效率。
据悉,司法行政干警省级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设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公负伤司法行政干警,由于情况紧急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但所在单位要在3日内告知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伤势平稳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此外,通知明确,建立跨区域医疗救治协助机制。伤病司法行政干警需转外地治疗时,由救治医院提出需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工作的及时性和延续性。情况特别危急或不宜转诊的,应当协调外地专家会诊救治,或组织专家会诊、实施远程医疗救治。(记者侯永锋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