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流动;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等,以后在沈阳或将被禁止。
日前,《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对外征求意见,其中还提到,接到企业迁移申请后,迁出区与迁入区要在1个月内为企业办理完相关手续。
这一举措也是为有效控制各区、县(市)政府相互争抢税源现象,破除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阻碍。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严禁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流动,坚决杜绝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现象;严禁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杜绝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不良现象。
另外,其中还明确了企业工商登记迁移、税务登记迁移的相关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等内容。
按其中要求,接到企业迁移申请后,迁出区与迁入区要在1个月内为企业办理完相关手续;财力划转时间以企业提出迁移申请30日后开始计算时间,直至5年期满。
对此,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要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对本系统内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各地区进行自查,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以此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现象发生,保证企业迁移工作顺畅、高效。企业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12345—6热线及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企业迁移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