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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放鞭炮右眼被炸瞎 法院判厂家赔23万

时间:2019-10-30

正月十五,瓦房店的焦先生从商店购买“双响炮”燃放,没想到烟花没有升空,焦先生回头查看,结果右眼被炸瞎。经鉴定,致伤鞭炮为严重不合格产品,法院判鞭炮厂家赔偿焦先生23万余元。

1963年出生的焦先生是瓦房店人,2017年1月18日,焦先生花了300元在瓦房店一家综合商店购买了200个“德茂双响”烟花。

焦先生称,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他将一个双响炮放在自家坟边的一块水泥板上点燃后转身离开,焦先生走了六七步后没有听到响声,就在他转头回望时,只听到一声响,焦先生感觉右眼睑及面部被炸伤,当时右眼灼痛并有液体流出。

随后焦先生被送医救治。后经鉴定,焦先生因外伤致右眼破裂伤伴内容物脱出,行右眼巩膜探查+眼球破裂清创缝合术+义眼台植入术,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构成伤残及等级,伤残等级为七级。

导致焦先生受伤的鞭炮随后被送检,结果为产品标志不合格,实物质量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产品。

焦先生表示,自己所受到的损害是因为河北某花炮厂生产的鞭炮缺陷所致,而鞭炮是花炮厂卖给大连某烟花公司的,烟花公司批发给瓦房店某综合商店,自己从综合商店购买的。

焦先生认为,因花炮厂生产的双响炮存在产品缺陷,自己燃放时没有升空,只有一响,自己仍然保留双响炮爆炸后的残留物。因产品缺陷给自己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花炮厂已构成侵权,烟花公司、综合商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且是异地城市的产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焦先生将花炮厂、烟花公司、综合商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24万余元。

综合商店辩称,其是经销商,而且有经营许可证,之所以购进礼花厂的双响炮是因为老百姓认可,焦先生受伤应该与其无关。

烟花公司辩称,依据产品质量鉴定结论,案涉产品有严重质量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质量不合格或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焦先生的伤害是产品不合格造成的,因此烟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花炮厂辩称,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为合格产品,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焦先生的伤与花炮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焦先生提供证据。花炮厂被判赔偿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对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这是一种选择性的请求权,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

在本案中,焦先生作为被侵权人明确请求花炮厂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侵权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的产品责任性质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侵权人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有减轻或免责事由的除外。本案中,花炮厂对宜春明月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不予认可,并提交检验报告,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但上述检验为抽检,花炮厂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案涉产品无缺陷。

花炮厂作为生产者,应对其所生产的烟花给焦先生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人在没有证据证实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花炮厂赔偿焦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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