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2019年7月30日,胡某与张某某共同雇佣金某驾驶的辽K×××××号货车来到新民市鲜鱼批发市场买鱼,趁胡某下车看鱼之际,张某某将胡某放在货车驾驶室座位上衣服兜里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后藏于自己的脚下鞋内!
被害人胡某发现丢钱后报警。新民市公安局前当堡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而后在张某某鞋内搜查出其盗窃的2000元人民币。
近日,法院对张某某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将2000元人民币踩在脚下作“鞋垫”,这个张某某是不是太“机智”?他对这钱到底重视不重视?胡某接过钱时有没有捏着鼻子?估计这些问题都得问张某某的鞋才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