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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810元

时间:2019-11-02

近日,沈阳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从2019年11月1日起,沈阳市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将上调。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月最低工资由1620元调整为18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350元调整为1540元。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调整为18.3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4元调整为15.6元。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指的是实发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一个最低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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