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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男子挨仨耳光 持刀重伤他人

时间:2019-11-02

本报讯(张振山 记者 范铁宝)孙某与赵某,因喝酒发生矛盾,脾气火爆的孙某连续打了赵某三记耳光解气。在等候民警出警处理期间,挨了打的赵某,竟持刀将孙某扎倒在地。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总计48233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989年出生的赵某,家住兴隆台区,经营一家烧烤店。2018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孙某、祖某先后来到赵某经营的烧烤摊,想与赵某一起喝点儿啤酒吃点儿烧烤,可赵某却不同意。于是,脾气火爆的孙某与赵某发生口角,气得赵某当即将桌子掀翻。随后,孙某用胳膊将赵某头部夹住,并连续打了赵某三记耳光。见孙某离开,挨了打的赵某立即拨打电话报了警。随后,孙某与赵某再次发生口角,赵某回到自家烧烤摊,拿起一把尖刀朝孙某胳膊和肚子扎去,随后被他人抢下尖刀,并被火速赶到的民警带走。孙某住院治疗19天,花掉医疗费47687.67元。2018年8月24日,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外伤至腹部锐器伤,左前臂锐器伤,肝破裂,手术治疗,肝修补术,为重伤二级;外伤至结肠肝曲浆膜破裂,大网膜破裂,手术治疗,修补,为轻伤一级。2018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案发,是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孙某因喝酒产生矛盾,孙某连续打了被告人三个耳光所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对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被打之后已经选择报警,在等候民警出警处理期间,持刀将被害人扎成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的后果,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被打之后电话报警,在实施故意伤害之后主动在现场等候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孙某受伤后住院进行治疗,其所花费的医疗费47687.67元,有医院出具的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佐证,依据医嘱记载,该费用基本用于治疗被害人受到伤害后所花费的支出,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14天,被害人虽未提供有效证明支付护理人员实际支出,但依据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结合被害人伤情,护理费应参照《辽宁省居民服务业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2770元;被害人的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确定,计1900元;被害人受伤后因大量失血,实施大手术,因此对于其营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计570元;被害人受伤住院,其合理的交通费应予以支持。结合被害人的住院时间、就医地点、治疗情况,对500元的交通费诉请予以支持;被害人受伤当时入住医院抢救,因急需购买的卫生纸、湿巾等用品所花费121元予以支持;复印费44元予以支持;对于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因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以支持。对被害人提出的需要二次手术,要求被告人赔偿其住院费和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因被害人的二次手术费、误工损失(误工时间暂无法确定)及其他损失现无法明确,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故在本次诉讼中本院不予支持,待具体赔偿数额明确后,可另行诉讼。因本案被害人孙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酌情由被告人承担被害人损失90%的赔偿责任。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53592元的90%即482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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