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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提至1610元/月 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时间:2019-11-02

3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确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6.3元。

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近200元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300元调整为148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4元调整为16.3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1.8元调整为1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我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明确,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举报

自我市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此次已经是第11次调整。上次调整是在2018年1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有很大作用。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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