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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夫妻借款300万无力偿还 银行将其告上法庭

时间:2019-11-06

本报讯(马建刚 记者 范铁宝)几年前,生意人张某夫妻,从某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用自有的5套房产作为抵押物。让张某夫妻没想到的是,因经营不善,加之管理无方,生意亏本,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某银行对被告张某、路某的抵押物5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男子张某与女子路某,系夫妻关系,家住兴隆台区,是一对生意人。2015年4月23日,张某夫妻来到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300万元,期限为2015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贷款利息为年利率10.44%;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到期结清本息。合同第十条1.(2)款约定:逾期的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3.33%确定。随后,张某夫妻用自有的5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与某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24日,某银行向张某夫妻支付300万元贷款。2017年4月20日,眼看还款日期临近,无力偿还借款的张某夫妻,来到某银行并说明了原因,双方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3月22日,利率为年利率9.6%,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及复利。截止到2017年12月21日,张某夫妻偿还某银行利息682238.40元。2019年3月1日,某银行见张某夫妻仍迟迟没有还款,只好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依合同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自愿以名下的房屋为本案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二被告未能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支付利息;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偿还时应扣除已支付利息682238.40元)};原告某银行对被告张某、路某的抵押物5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张某、路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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