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振山 记者 范铁宝)“80后”男子蔡某,先后四次入狱服刑,服刑时间长达18年3个月。按理说,刑满释放后的蔡某,应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他仍铤而走险——对女被害人实施抢劫和猥亵,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80年出生的蔡某,家住锦州市,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蔡某虽然年龄不大,但罪行累累,先后四次入狱服刑,服刑时间长达18年3个月。1998年8月20日,蔡某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0年4月3日,蔡某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7月18日,蔡某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28日,蔡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直到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2018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穷困潦倒的蔡某,翻墙进入锦州市太和区一户民宅,对女子丁某进行猥亵,随后,从丁某处抢走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及现金1800元。案发10余天后,蔡某见抢劫和猥亵的事情没有败露,便决定到盘锦继续作案。同年8月19日下午,无事可做的蔡某,驾驶夏利轿车来到兴隆台区某小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蔡某用压力钳剪断防盗窗钻进屋内,将熟睡的女主人房某掐醒,对她进行猥亵。随后,蔡某又逼问房某家中财物位置,迫使房某交出装财物箱子的钥匙,拿走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银行卡一张及现金65元。案发后,被害人房某来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22日10时许,民警将嫌疑人蔡某抓获。次日,犯罪嫌疑人蔡某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对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违背被害人意愿,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犯有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在向被告人蔡某告知鉴定结果后,蔡某未提出异议,且被告人辩护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故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其如实供述的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019年6月25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蔡某赔偿被害人房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81元,赔偿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700元;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半袖上衣1件、黑色口罩1个、鸭舌帽1顶、手套1副、液压钳1个,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蔡某抢劫、强制猥亵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均未发生变化,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