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办法施行
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列入支付范围
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最新《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即符合大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并根据城镇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即符合大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其中,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备案手续,所发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9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累计。
关于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一是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额度累计结算,不设封顶线。具体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二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三是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须、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