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
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保障全市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我市日前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48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8元调整为15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综合考虑我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出的调整。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8元调整为1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记者包颖
融媒体编辑薛维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