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一张台属证,他开始冒充张学良的曾孙,声称在北京有很广的人脉,到沈阳一家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并且当日就被录用,月薪超万元。很快从单位辞职的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不过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欺诈,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其诉讼请求。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优秀案例。2016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2783件、审结212344件,占全省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其中,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5203件、审结29946件,同比分别上升20.8%和16.6%。
案例1:冒充身份获取高薪工作被认定欺诈
基本案情:吴某于2012年5月31日持伪造张学良系其曾祖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超越百年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月薪过万。
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超越百年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超越百年公司辩称:吴某伪造台属证,冒充张学良的曾孙求职,并称在北京有很广的人脉,可以帮助公司推销产品,扩大公司影响力。吴某的欺诈行为给超越百年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吴某的欺诈而无效,超越百年公司无须支付吴某二倍工资。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越百年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672.5元。宣判后,超越百年公司提出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平法院于2016年重新作出判决,再次判决超越百年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672.5元。宣判后,超越百年公司提出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用假的台属证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超越百年公司作出错误的认识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亦无效,同理,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亦无效。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即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亦无效,因此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案例2: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 本金咋认定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被告人郭某在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7986.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公安机关立案后,上述三家银行欠款本息均已全部还清。
一审法院依据发卡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中所载的拖欠银行的“本金”数额,该数额中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计算在内,为本金12万余元,属犯罪数额巨大,认定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二审法院依据发卡银行重新出具的分列消费项、还款项、费用项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认为用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减掉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即为所欠银行的本金,数额为5万余元,该数额应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因犯罪数额发生改变,且上诉人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全部透支本息偿还给发卡银行,上诉人亦符合缓刑的条件,故认定郭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法官表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问题。本案认为,恶意透支的数额应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与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来计算,不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