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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灵活就业医保缴费基数调至4563元

时间:2017-07-01

  从今日起,沈阳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4563元/月,按6.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310.28元/月,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456.3元/月。与调整前相比,按6.8%比例缴费的参保人每月将多缴21.08元,按10%比例缴费的参保人每月将多缴31元。

  根据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规定,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本市农业户籍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外地户籍随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继续在本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等。每一个社保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结束后,多数社保缴费基数都会调整。

  为了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压力,沈阳市并不是每年都会调整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将调整到的基数4563元为2014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沈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6.8%,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已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首次参保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故中断缴费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欠费后,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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