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沈阳市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9月份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将从政策落到实处。
日前沈阳市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工作会议,月底前完成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集中认定参保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将执行与企业职工大致相同的缴费和待遇计发方法,由在职时参保缴费的年限长短及缴费多少来决定养老金多少。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范围与国家、省保持一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改革时间起点为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不纳入改革范围。
【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与企业职工相同
单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基数与企业同样执行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封顶、60%托底政策,即:本人缴费工资项目之和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均包含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个人均缴费
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目前,我省还未制定职业年金的有关办法,近期人社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省的职业年金制度,沈阳市届时会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沈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间表
7月17日至7月31日:完成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集中认定参保工作8月初起:两周时间内完成所有事业单位集中认定参保工作8月份: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9月份:事业单位全部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计发办法】
老人老办法 中人有过渡 新人新制度
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根据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了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合理衔接,在改革初期设定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水平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按退休时间给予一定的限制且逐步放开,总的原则是保证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不降低。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对“新人”的这一计发方法,与企业职工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