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8月10日,沈阳市房产局就沈阳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价格指导等部分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根据通知,沈阳市将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具体是,对该区域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未售房源,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目前,沈阳市要求开发企业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对2017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对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沈阳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此前,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市场行情申报预售方案,随意抬高申报预售房源的价格,为日后涨价留出空间,本通知作出上述规定,有效避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预售阶段筹备涨价的行为,督促开发企业客观合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