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返利14.4%-18%,听起来非常诱人。不过,有人看到的是陷阱,有的则认为是发财道儿。
辽宁福焱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沈阳的投资者在河南省伊川县嘉豪耐火材料商行进行投资,许诺上述的高额年利率,吸引39人投资175万元。
日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白某某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初中文化。在担任辽宁福焱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利用公司名义,租用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01号为办公地点,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代投资者在河南省伊川县嘉豪耐火材料商行进行投资。并以承诺年利率返利14.4%-18%为诱饵,通过宣传单、推介会、组织授课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委托投资管理担保合同等书面形式,引诱社会公众向该公司投资。
经审计,截至案发时,白某某共骗取王某某等39名被害人人民币1750000元,已返还154285元,未返还1595715元。
白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认定被告人白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白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白某某上诉,认为该案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法院认为,白某某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集资诈骗,且该公司设立后也以骗取公众集资款为主要活动,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