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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原纪委书记刘凯受贿1249万余元获刑9年

时间:2017-04-12

  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49万余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刘凯一审获刑9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抚顺市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其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某、籍某某等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非法收受杨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9.8745万元。

  判决书显示,刘凯收受贿赂共110余起,其中大部分是帮人办理工作、编制、升职、任职等。其收受贿赂除现金、银行卡等形式,还有金条、金砖、房产等。

  其中2003年下半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副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的请托,为张某的妻子郑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4年春节,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最终即便调动不符合正常程序,郑某仍在2003年11月3日由顺城区人事局调入新抚区妇幼保健站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刘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仅表示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返还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凯具有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领导期间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查,本案全部受贿事实系被告人刘凯主动交代,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刑法规定,应以自首论;案发后被告人刘凯始终稳定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另外,刘凯在履职过程中取得的成绩与本案无关。刘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均系刘凯主动交代,且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决定对被告人刘凯减轻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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