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徐月姣报道 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蛋糕或等价实物券;春、秋游期间伙食标准每餐人均不超过5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
近日,省总工会印发《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规定》指出,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工会会员过生日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蛋糕或等价实物券,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会员结婚时送慰问品,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极端天气下慰问一线工人除发放防暑防寒用品外,每人可发放不超过100元的慰问金;退休时发纪念品标准不超过100元。
《规定》细化了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支出标准,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等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与维修等费用可予以支出;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时,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文体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物质奖励,个人项目最高奖品和奖金最高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规定》明确规定可为会员购买电影券和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的3倍。春、秋游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期间伙食标准每餐人均不超过5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