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追究法律责任 也要判刑?
实习导购员3天偷36件衣服获刑
服装店里新来了一名实习导购员,别的表现都正常,但每次去卫生间之后,服装店里的衣服就跟着减少。
3天下来,销量没见长,衣服却丢了30多件。
店里报警后,很快这名实习导购员落网,原来在她上班的3天时间里,去卫生间的同时,她都会把衣服偷走藏在卫生间,下班后再带回家。
虽然最后公司谅解了她,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她还是因为盗窃罪被判刑一年三个月,仅罚款的数额就足够把她偷的36件衣服每件买两次。
2016年4月21日至24日期间,31岁的姚某在沈阳市浑南区万达广场某服装店任实习导购员,在工作期间其多次将店内衣物盗走带至万达广场卫生间,待下班后带出万达广场。
2016年4月25日,姚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公安机关对姚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全部赃物,现赃物已经公安机关返还被害单位。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300元。
服装店随后出具谅解书,与姚某达成协议,姚某退还丢失衣物36件,赔偿金额20790元,该公司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谅解姚某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现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且姚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认定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六百元。
姚某上诉表示其行为不构成多次盗窃,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法院查实,姚某在2016年4月21日至24日期间,分别在21日、22日、24日(其中23日上诉人请假)即三天七个不同时间段内盗窃店内衣物,符合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情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