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习车间突然着火,张峰和同学一起自发救火,但在救火过程中,张峰从三楼窗户跳到车间顶棚时摔到地面……
经鉴定,张峰伤残程度为八级。学校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20岁的张峰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间在沈阳某学校读书。201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学校某栋楼的一楼实习车间顶棚由于电路原因着火,张峰发现后便和其他学生自发救火。期间,张峰从三楼的窗户跳到实习车间顶棚的有机玻璃上时,由顶棚摔落到实习车间地面受伤。
张峰经诊断为骶骨骨折、L1压缩骨折、马尾神经损伤。伤残程度为八级。现张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82793元。
学校辩称,张峰对其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学校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张峰已经年满16周岁,应当能够预见到自三楼窗口跳至车间顶棚的行为存在着高度危险。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学校一楼实习车间顶棚由于电路原因着火,学校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着火后,学校未能及时组织灭火,而由学生自发灭火,学校具有过错。张峰在灭火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与学校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对张峰承担全部责任。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张峰各项损失187948元。(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