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他拎着菜刀连续闯进四家店:手机店→服装店→珠宝店→化妆品店,连续实施抢劫行为,手机、大衣、化妆品都成囊中之物。
可刚得逞就被民警抓获,抢的东西还没捂热乎,最后都返还了回去。
因为抢劫罪,他被判刑八年九个月。可听到判决结果,他不服,并提出了一个“奇葩”的理由:犯罪是在吸毒后神志不清,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实施的,应该轻判……
2017年2月16日上午11时许,沈阳市苏家屯区一家珠宝店里,突然冲进来一名神情恍惚的男子。他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不停敲打着柜台,让经理打开柜台,交出里面的金项链。
值班经理一边稳住男子的情绪,一边告诉男子手里没有柜台的钥匙,并偷偷报警。
见事情不妙,男子拎着菜刀逃离了珠宝店,没有抢到任何东西。
与此同时,沈阳市苏家屯区警方接连接到了多家商户的报警。根据商户们的描述,作案人员为同一个人:中年男子,手持菜刀,进店里见东西就抢。
当日,火速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这名嫌疑人抓获归案。经查,宋某,1974年生人,高中文化,无业。2011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就在那一天上午,他接连来到四家店实施抢劫。
2017年2月16日11时许,宋某手持菜刀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某移动大厅,将店内一部黑色金立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随即,宋某到旁边的苏家屯区某服装店,手持菜刀将店内三件男士上衣抢走。经鉴定,被抢卡地雷奥羊毛大衣价值380元;宝罗波士男士外衣价值330元,男士外衣价值470元。
宋某又来到那家珠宝店,不过由于珠宝店经理的机警,宋某未抢劫到任何物品。
此后,宋某手持菜刀又来到苏家屯区某化妆品店。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30元。宋某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10元,被民警抓获后的他已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移动大厅、服装店、珠宝店实施抢劫的行为,由于出于相同的犯罪主观目的,且三地点距离较近,属同一大楼的两侧,可以认定为连续犯罪,视为一次犯罪;但化妆品店距离以上三个地点较远,相比之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当认定为单独的一次犯罪行为,原审法院对宋某犯罪次数的认定为两次,并在此事实上予以量刑。
一审认定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宋某上诉,并表示犯罪是在吸毒后神志不清、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实施的,且未对他人造成伤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可证实宋某到案后经检测,其尿检呈阳性,可认定其吸毒后作案。但吸毒并非从轻处罚的理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