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缩短哥哥交通肇事案的缓刑考验期限,弟弟想出了一个办法:他用裁剪、粘贴的方式将原判决书“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变造为“缓刑考验期限,从刑事拘留确定之日起计算”。为了蒙混过关,弟弟又在网上下载了一枚司法局印章的电子版。
即便看起来天衣无缝,但最终这份变造的判决书被识破,哥哥不但没能缩短缓刑考验期,弟弟也因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被判了刑……
2014年8月,弟弟王乙变造了一份其哥哥王甲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的判决书,并将此判决书提供给办理王甲交通肇事案的办案人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胡某。
在判决书中,王乙用裁剪、粘贴的方式,将原判决书“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变造为“缓刑考验期限,从刑事拘留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5年4月,胡某要求王乙提供一份“关于查询王甲刑事缓刑期限回复”的公文,王乙私自从互联网下载一枚“某市司法局”印章电子版,并将这枚印章使用于“关于查询王甲刑事缓刑期限回复”的文件上,随后将此文件交给胡某。
王乙于2016年9月17日被抓获到案。王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称,被告人系初犯且因亲情犯罪,未对司法秩序造成实际影响,不构成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乙采用裁剪、粘贴的方式,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从互联网上下载开原市司法局公章电子版并用于“关于查询王甲刑事缓刑期限回复”的文件上,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王乙虽伪造、变造了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但在王甲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伪造、变造的相关文件被审判人员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后果,因此不构成情节严重。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乙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