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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确定

时间:2017-12-04

  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按照方案,2018—2019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的集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依照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项目数,同时经过分析测算及多方征求意见,拟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方案根据《环保税法》,以现行排污费制度为基础,初期按照“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既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又考虑了我省环境现状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时,还充分考虑了与周边省份同类税种税负水平的适应关系。2020年及以后年度重新确定税额标准,更能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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