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姨妈”两个月没光顾,她有些坐不住了,便到医院做检查,医生说月经失调,她拿药回家服用。
不料,她到另一家医院却诊断为已怀孕,她再到第一家医院检查,显示怀孕17周,因为期间服用药物,无奈她做了人流。
好好的一个孩子没了,她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直接将医院起诉到法院。
2016年3月,张灿(化名)因“停经两月”到沈阳皇姑区一家医院就诊。就诊时,张灿自述采取工具避孕,近10天反复自验尿HCG 均为阴性。医生诊断张灿为月经后期、月经失调,并给予中药汤剂等治疗。“医院开具的药物中包含孕妇禁服的药品。”
回家后,张灿遵照医嘱服药。同年4月,张灿又到沈阳其他的医院进行四维多普勒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单胎宫内孕。张灿又到最初治疗的医院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妊娠17周。
之后,张灿到另外一家医院要求终止妊娠,期间住院4天,行引产手术。
张灿认为,皇姑区的这家医院医师理应在她初次就诊时查出胎儿的状况并及时告知,但主治医师并未查出她停经是由于怀孕所致,反而误诊为月经失调。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张灿无特殊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院辩称,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经鉴定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但是病例记载,患者自查尿HCG为阴性,且采取工具避孕,可以排除怀孕的可能性。说明医生的诊疗行为虽然有不完整之处,但确实情有可原。张灿就诊的另一家医院病志记载,引产后胎儿头颅齐全,胎盘完整,说明胎儿不存在畸形,证明不符合医学规定的引产条件,引产完全是患者个人的主观决定,相关费用不应由医院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沈阳医学会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存在医疗过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终止妊娠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院的医疗过失延误了张灿的诊断时机,致使治疗方法从人流术变为引产术,张灿遭受了比人流术更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创伤,法院认为医院应向张灿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1万元为宜。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万元。驳回张灿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