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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ATM机里的钱又送回依然犯了盗窃罪

时间:2017-12-06

  提醒:若有人遗落现金,报警或联系银行工作人员

  长海县一市民在银行ATM机上汇款时,未操作完便离开,结果2900元现金被后来的张某某顺手拿走。事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顺手牵羊拿走ATM机上2900元

  2016年11月1日傍晚时分,侯某某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建设银行 ATM机办理现金汇款业务,侯某某将2900元现金放入存款槽后,在没有操作完的情况下便离开了。

  事后,侯某某发现钱没有汇走,但这2900元现金已被他人拿走。监控画面显示,张某某拿走这笔钱。

  案发后,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当天张某某也来办理汇款业务,其按了一下ATM机显示屏上的存款键后,发现该ATM机存款槽自动打开,内有侯某某尚未汇款成功的2900元现金。张某某见四周无人,于是拿着这笔现金离开。

  2016年12月1日,涉案赃款29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于同日予以返还被害人。 被判犯盗窃罪交罚金3000元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张某某积极交纳罚金,并退赔所盗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表示,当发现有银行卡或现金遗留在ATM机上时,千万不能据为己有,因为这种行为将构成盗窃罪,最适宜的办法是拨打110报警或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同时,也提醒市民,在ATM机前取款时要留意身旁的陌生人,不要泄露密码,在取得现金后不要匆忙大意,确定银行卡退出拿到手后再离开。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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