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沈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理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以及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运行要求,将对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办理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自2018年2月22日(正月初七,星期四)起,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在办理过程中,除身份证(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原有要件外,将增加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须扫描留存电子档案,无需复印件),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批表》。且由于系统调整,网上租房提取暂停,租房提取业务全部在前台办理。
此外,《通知》还指出,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其他要件、办理流程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