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乱用远光灯这件事,很多驾驶员都深恶痛绝。尽管在交通安全法规中,关于远光灯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但很多司机置若罔闻,随意使用远光灯。
近日,丹东一名大货车司机因随意使用远光灯,造成对面车道的司机瞬间致盲,没有看到前方的两名行人,从而导致两人被撞伤。
交警判定,在这起事故中,乱用远光灯的大货司机需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大货突然打开远光灯 对面小货撞倒俩行人
丹东交警支队事故一大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
事发2月7日凌晨3时52分,丹东桃源街铁矿路下了立交桥的一个十字路口,两名行人正在由南向北横穿马路,但是并没有走斑马线。
此时一辆小货车由东向西开了过来,司机仿佛没有看到那两名行人,没有减速就开了过去。开到行人跟前时,司机急忙调转车的方向,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两名行人被撞倒,其中一名男子被卷入了车下。虽没伤及性命,但是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在仔细查看监控录像时却发现了问题:在与小货车相向而行的车道上,一辆大货车在靠近那两名行人时突然打开了远光灯,随后便发生了那起事故。
“我们分别询问了小货车司机和大货车司机。小货车司机表示,当时对面大货车开了远光灯,他完全没有看到前面还有行人;大货车司机则承认自己确实是开了远光灯。”处理这起事故的一大队民警说,大货车司机解释自己打开远光灯的原因是他发现了那两名行人,怕天黑行人没有注意到他的车,便打开了远光灯,想提醒行人,没想到行人停在了车道上,正好被对面来的小货车撞了。
目前,丹东交警部门已对这起事故下达责任认定书:小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行人因没走人行横道、大货车司机因乱用远光灯,都负次要责任。
交警实验:
相距150米 远光灯可瞬间致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曾有交警在分析远光灯造成车祸的原因时打了形象的比方:人的生理角度有一个明、暗适应的问题。人的眼睛就好像一架照相机,眼球就是镜头,瞳孔就是光圈,视网膜就是底片。瞳孔在非常亮的环境中要缩小,以减少进光量,防止烧穿眼底。当到了一个暗的地方,瞳孔要扩大,增加进光量,以便能够看清楚周围的情况。
可瞳孔放大的速度最快的也需要10秒钟左右,如果夜间行驶速度为每小时36公里,每秒钟就行驶10米,10秒钟恢复视力等于10秒钟开出了100米。基于此,夜间滥开远光灯,交通安全就难以保证了。
丹东交警部门也曾针对乱用远光灯这个问题做过一个实验:晚上,两车相距150米左右时,一辆车的司机打开了远光灯,对面的司机被强光照射,如果被照射的司机的车此时处于静止状态,还可以勉强辨认前方有个人影,但如果被远光灯强光晃眼的司机也在开车移动,则几乎完全看不见车前方是否有人,从而很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乱用远光灯 不光害人还害己
此类的事故取证难,如果没有清晰的监控摄像头或者行车记录仪,光凭驾驶员口述,很难断定责任。只有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才能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车辆进行定责。
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表示,一般乱用远光灯的司机存在这几种情况:
一是觉得没什么大不了,因为懒得换灯,就一直打着远光灯;
二是很多司机对远光灯的使用规范不清楚,一上车就开灯,根本不知道开的是近光灯还是远光灯;
三则是抱着一种“以牙还牙”的想法,因为自己深受对面司机乱用远光灯的影响危害,所以干脆自己也不管不顾地让别人“尝尝滋味”。
但其实,司机违规打远光灯,不光会害人,有时也会害己——对面司机眼睛出现瞬间盲区时,很可能因为担心自己车子的右侧可能有危险(如深沟、大石头、行人、悬崖等),就会本能地将车往里打,这时就会发生撞车事故,造成两败俱伤。
律师说法:
乱用远光灯可能承担10-40%赔偿
就丹东这起案例,辽沈晚报记者采访了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的刘官棠律师。刘律师表示,最终这个案子会怎么判定还是要依据于受害人的鉴定结果。
如果两人均是重伤,那负主要责任的司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造成两人重伤,那几个责任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因乱用远光灯要负次要责任的大货司机,大概要承担10-40%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违规使用远光灯 判赔40%
重庆某法院曾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最终认定违规使用远光灯的驾驶员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1年8月29日凌晨,杨某驾驶出租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因刘某违规使用远光灯,进入视野盲区的杨某驾驶出租车与横过道路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倒在对向车道内,右脚被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受伤。经鉴定,李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
事后,交警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各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系因杨某超速行驶、刘某违规使用灯光及李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共同造成,故结合交警的责任认定与该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