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确定20种抗肿瘤药品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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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确定了 20 种抗肿瘤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明确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各类人群的报销比例。该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2018 年 1 月 31 日之前的合规药费可按照相关评估认定手续参与报销。
日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曲妥珠单抗等 20 种抗肿瘤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此前人社部要求纳入医保的 36 种药品中的 16 种抗肿瘤药品,以及 2017 年版医保乙类目录中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达沙替尼、伊马替尼 4 种药品的管理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以下 20 种药品简称为特殊药品 )
通知指出,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时使用 20 种抗肿瘤药品,先行自付 3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报销比例为 8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 70%。居民医保中低保户等享受政府缴费全额补助的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 10%;低保边缘户等享受政府提高缴费补助标准的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 6%。参保患者医保待遇水平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本市基金收支情况及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参保患者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累计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
如参保患者符合异地就医规定、不能实现联网结算时,要按照就医地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现金购药。经沈阳市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后,凭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销比例审核报销。参保患者在异地联网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执行就医地政策,就医地住院期间已报销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住院期间依据就医地抗肿瘤药品管理规定发生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的现金购药费用,经沈阳市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后,凭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销比例审核报销。
参保患者需要使用特殊药品治疗时,须经评估责任医师进行用药评估,经医师所在医院医保科审核,报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备案后生效。医疗年度终结后,继续使用特药治疗的,需重新评估。目前,沈阳市特殊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盛京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
20 种特殊药品名称如下: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厄洛替尼、索拉非尼、拉帕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依维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