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在省消协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会上,由辽宁省消协组织制定的“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正式出台,辽宁多家企业经营者公开承诺执行。
据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对鞋类三包一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对鞋类商品的投诉居高不下,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此问题一直困扰着经营者、消费者和消协组织。因此,辽宁省消协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者,制定了“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共有十三条,围绕退货、换货、修理等核心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此标准由企业自愿承诺执行,一经承诺,即对其适用。中兴大厦、沈阳商业城、沈阳大悦城、欧亚联营、沈阳家乐福、兴隆大奥莱、兴隆大都汇、新玛特中街店、新玛特于洪店、新玛特铁西店、千盛百货、铁西百货、新一城等经营者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辽宁省消协介绍,到做出承诺执行鞋类三包标准的企业购买鞋类商品,即可享受“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称:“品质消费、美好生活”是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的年主题,“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使承诺执行的经营者在处理鞋类商品投诉时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也让在这些商场购买鞋类商品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更重要的是,它推出了一种新的维权模式——即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者制定相关标准,经营者以承诺的形式适用,从而平衡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促进了消费环境的优化。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明确5种质量问题
断跟、断帮脚或者钉头突出的;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为一边脚的;鞋面掉漆、掉色、严重泛硝,夹里严重脱色的;帮底开线、轻微开胶的;鞋跟松动脱落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质量问题。
【亮点1】
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包退包换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规定,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上述罗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如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修理的,经营者应予更换或者修理。
【亮点2】
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换货就得退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因质量问题应予更换但无法更换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亮点3】
“包修”设期限:
省内厂家7日内修复,省外厂家20日内修复
“三包”期内,无法维修或者虽可维修但维修后与原样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更换日期。“三包”有效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三包”有效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期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
【亮点4】
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等5种情形不享受三包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规定了5种不实行“三包”的情况: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无有效购物凭证的;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超出“三包”有效期的;因消费者自行修理或者拆改,难以确定责任的。上述情况需要维修的,经营者可以收取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