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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出生的男子段某是辽宁朝阳人,长期居住生活在大连。2015年7月,段某在大连沙河口区春柳附近一家旅店内,将自己从其他人那里买来的外籍女子金某某,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大连男子曾某。
曾某明知道金某某是被拐卖的妇女,但仍欣然出钱,买下了金某某。2016年10月,曾某与段某拐卖妇女的罪行败露。两人先后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2017年,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段某犯拐卖妇女罪、曾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向沙河口区法院提起公诉。沙河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涛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曾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段某在犯罪中没有起到帮助作用,只是从犯,建议从轻减轻处罚。而法院查明:段某积极参与实施拐卖妇女过程中的接送、联系买家,提供银行卡用于拐卖妇女赃款收款等行为,系主犯。
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段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曾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